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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布纯电动泥头车奖励办法 每辆车奖励80万元

  2018-12-10 阅读:166

日前,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联合发布《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奖励办法》自2018年1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奖励办法》规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纯电动泥头车的整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应大于350kw,满载最大爬坡度应大于50%,按照等速法,车辆满载续驶里程应大于300公里。同时,车辆年均行驶里程应达到4.5万公里及以上。

《奖励办法》规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纯电动泥头车给予超额减排奖励80万元/车。纯电动泥头车生产企业提供考核担保的,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没有提供考核担保的,奖励资金分年度考核发放(共5年),考核合格的,按照16万元/车/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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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大战略部署,推动纯电动泥头车在我市工程运输领域的使用,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根据《关于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深府办规〔2018〕6号)及《深圳市泥头车、搅拌车和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更新改造工作方案》(深建废管〔2018〕23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营运资格证件,并在我市从事泥头车运营的运输企业或设备租赁企业。、

(二)奖励条件。

1.纯电动泥头车技术标准应符合《全密闭式智能重型自卸车技术规范》(编号:SZDB/Z284-2017)的相关要求。

2.纯电动泥头车车型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税车型目录”)。

3.纯电动泥头车的整车驱动电机峰值功率应大于350kw,满载最大爬坡度应大于50%,按照等速法,车辆满载续驶里程应大于300公里。

4.纯电动泥头车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并将数据接入我市泥头车安全监管平台,车辆年均行驶里程应达到4.5万公里及以上。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纯电动泥头车给予超额减排奖励80万元/车。纯电动泥头车生产企业提供考核担保的,奖励资金一次性发放;没有提供考核担保的,奖励资金分年度考核发放(共5年),考核合格的,按照16万元/车/年发放。

三、奖励资金来源

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委根据我市纯电动泥头车年度推广应用计划、工作要求分年度向市财政委提出申请,并列入市交通运输委部门预算。

四、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申请。

泥头车运输企业或设备租赁企业在取得纯电动泥头车营运资格证件后,即可向市交通运输委提交超额减排奖励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奖励资金书面申请。

2.纯电动泥头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推荐车型目录、免税车型目录的有关材料。

3.泥头车运输企业或设备租赁企业道路运输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购车合同、泥头车营运资格证件及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验原件)。

如泥头车运输企业通过第三方融资租赁企业购置车辆的,需提供泥头车运输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泥头车运输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合同须明确奖励资金拨付到账的账户信息)。

4.有纯电动泥头车生产企业进行考核担保的,需提供担保书原件。

5.纯电动泥头车GPS设备安装及我市泥头车安全监管平台接入证明材料。

6.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核。

市交通运输委受理泥头车运输企业或设备租赁企业的奖励申请之后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核合格后,市交通运输委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委提出,市交通运输委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必要时可组织复审。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在市交通运输委门户网站上公开。

(三)拨付。

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交通运输委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支付奖励款,奖励款支付到泥头车运输企业账户、设备租赁企业账户或泥头车运输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协议指定的账户。

五、考核机制

市交通运输委建立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考核机制,对获得奖励的纯电动泥头车运营情况进行考核。

(一)考核时间。

有纯电动泥头车生产企业提供考核担保的,在纯电动泥头车投入运营后每年进行一次运营里程数据统计,运营时间达到5年后进行超额减排奖励效果考核。

没有提供考核担保的,纯电动泥头车投入运营后每年进行一次运营里程及超额减排奖励效果考核。

(二)考核内容。

以我市泥头车安全监管平台记录的纯电动泥头车行驶里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有纯电动泥头车生产企业提供考核担保的,纯电动泥头车5年行驶里程总数须达到22.5万公里。达不到22.5万公里的,要求所属泥头车运输企业或设备租赁企业按比例缴回不达标车辆数相应的超额减排奖励资金。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缴回泥头车运输企业或设备租赁企业相应资金的,由承担担保责任的纯电动泥头车生产企业缴回相应资金。

没有提供考核担保的,纯电动泥头车每年行驶里程数须达到4.5万公里,往年的超额行驶里程部分,可以加入本年度行驶里程数据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实施,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实施后,由市交通运输委每年组织开展对泥头车运输企业或设备租赁企业经营纯电动泥头车成本、收益、运营里程等有关情况的监审,监审情况报告市审计部门。

对违规谋取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应当追回违反规定谋取、骗取的奖励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人员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 14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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